新版《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發布,讓舉辦者少跑腿
明確養老機構分類
《辦法》的總則中,明確把養老機構分為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增加了有關養老機構活動基本要求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應該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的國家標準開展服務,以進一步壓實責任,避免因取消許可導致安全底線被擊穿的問題。
便利養老機構備案
本次修訂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用“備案辦理”專章五個條文細化了備案制度的相關內容。具體規定了備案機關、備案時間、備案提交材料、備案辦理流程、變更備案、備案有關信息公開及共享的內容。
《辦法》在修訂過程中有一條很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增加辦理備案的便利程度,減輕舉辦者負擔,讓舉辦者少跑腿。
細化服務規范
本次修訂明確了養老機構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活動的要求。
1、完善了入院評估制度,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對老年人身心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2、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踐和傳染病防治法要求,細化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的應對措施,明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3、增加了養老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和問候老年人的內容。
4、增加了鼓勵養老機構開展延伸服務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可以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規范運營管理機制
本次修訂主要對養老機構的內部工作機制進行規范。
1、重視養老護理人員隊伍建設,增加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體現養老護理人員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的內容。
2、強調養老機構安全保障工作,增加養老機構應當在相關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的內容。
3、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強化養老機構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除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外,還應當配備必要設施、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后,養老機構必須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
強化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監督檢查變得尤為緊要,《辦法》對此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的完善。
1、貫徹綜合監管要求,明確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2、強化民政部門監督檢查職責,明確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方式,且要求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
3、針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問題,明確民政部門防范、監測和預警職責。四是規定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活動的處置辦法。
明確法律責任
《辦法》加大了事后懲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完善了養老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將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未依法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等行為增加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