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新增這些規范
民政部14日在官網發布通知,《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即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加大了事后懲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完善了養老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等。
來源:民政部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7章50條,與現行《辦法》相比,新增17條,修改30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備案管理
備案管理是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要求建立的新制度,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專章規定。主要規定了四方面內容:
1、細化了養老機構設立登記的相關內容(第九條);
2、明確了養老機構的備案時間、備案機關(第十條);
3、規定了養老機構備案材料、辦理流程及備案事項變更等內容(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4、對備案信息公開和數據共享提出了要求(第十四條)。
服務規范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堅持問題導向,對現行《辦法》的相關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
1、完善了入院評估制度,規定養老機構要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第十五條);
2、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的應對措施(第二十條);
3、增加了養老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和問候老年人的內容(第二十三條);
4、增加了養老機構延伸服務的有關內容,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等(第二十四條)。
運營管理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更加重視養老機構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分別在總則和第四章對現行《辦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補充。
1、要求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開展服務活動,壓實主體責任,避免因取消許可導致安全底線被擊穿(第六條);
2、要求養老機構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保存視頻監控資料(第二十八條);
3、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增加了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第二十九條);
4、規定了老年人信息檔案保存期限(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監督檢查變得尤為緊要,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此進行了較大幅度地修改完善。一是三是四是五是六是
1、明確了民政部門監督檢查措施、實施要求及養老機構配合義務(第三十七條);
2、強調了“雙隨機、一公開”的日常監督檢查方式(第三十八條);
3、規定了養老機構監督檢查重點(第三十九條);
4、要求民政部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機構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第四十條);
5、增加了信用監管措施(第四十二條);
6、規定了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活動的處置辦法(第四十六條)。
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加大了事后懲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完善了養老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將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增加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第四十七條);修改了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內容(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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